双方订立货物买卖合同,买方收货后发现与约定不符,征得卖方同意,退货退款。此后,为货为款发生争议。近日,天长法院秦栏法庭依法判决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处被告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货款38.4万元及利息。
2019年4月,王某从邵某处购买一批960kg型号为95的熔喷布,按约将货款38.4万元分两次打入邵某所提供的账户。收货后,王某发现货物为普通无纺布,与约定不符,遂要求退货退款,得到邵某同意。该批熔喷布当日被运回。此后,王某多次催款无果,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邵某订立熔喷布买卖合同,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该合同,邵某应当及时履行退还货款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退款给王某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该损失应为双方解除合同后邵某占用王某货款期间产生的利息,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