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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法院:同居不是结婚 彩礼适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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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姜宏乔  发布时间:2020-10-26 08:48:33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天长法院铜城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男女双方在法官的劝解下,劳燕各自飞。

    2018年,李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不久确立恋爱关系。20191月,两人按照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同年6月,两人分居。期间,李某要求张某返还彩礼8.8万元及一枚价值1万元的白金钻戒,张某不愿返还。李某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双方争议较大、矛盾激烈。李某称为结婚花了不少钱,女方应退还彩礼。而张某则认为,双方举办了婚礼,也共同生活过,彩礼不应返还。承办法官了解双方诉求后,耐心劝说,一边告知张某,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若未结婚,对方要求返还符合法律规定;另一边做李某思想工作,双方曾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五个多月,应当部分返还彩礼。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张某当庭给付彩礼款2.6万元,双方当事人和平“分手”。

    法官提醒: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男女双方虽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证登记手续,解除双方同居关系时,徐某应适当返还彩礼。


 
责任编辑:天长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