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天长法院诉前调解中心调成一抚养费纠纷案,崇某索要抚养费7年之路划上了句号。
2013年,崇某与许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随母亲崇某生活,许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其女儿满18周岁。崇某多次催要抚养费,许某仅给付2万余元,此后便开始回避,电话不接、微信不回。无奈,崇某将其诉至法院。
征得双方同意,该院将此案转入诉前调解,由调解员任玥接手。调解中,任玥告知许某,作为父亲,有抚养女儿的法定义务。离婚时,双方就抚养费问题达成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合法有效,许某应按约履行。许某也认识到自己行为不当,表示一次性支付59800元有点困难,愿意分期支付。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许某于当月给付9800元,余款5万元自下月起每月20日前给付1700元直至付清,同时每月增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其女儿年满18周岁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