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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首批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天长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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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姚永菲  发布时间:2020-09-16 08:30:36 打印 字号: | |

    知假卖假,以假充真,明知所售白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对外销售,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915日,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审理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下称安徽消保委)诉董某、赵某等65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批案件系安徽消保委提起的首批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共9件,皆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假酒案。20203月由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其中8件指定交由天长法院审理。滁州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人出庭,6名人大代表旁听庭审。

    20163月至201712月间,安徽天长人董某从他人处,购得假冒“口子窖”系列白酒、假冒洋河牌系列白酒、假冒古井贡酒,在天长市境内销售。其中,赵某将从董某处购得的假冒“口子窖”系列白酒又销售给其他经销商或消费者,涉案金额达58050元。此外,董某还将假酒销售给戴某、杨某等人,涉案销售金额达143040元。201712月,董某、赵某分别被天长市公安局抓获。20199月,董某、赵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安徽消保委认为,二人隐瞒事实真相,明知所售白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对外予以销售,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条款规定,二人应在安徽省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分别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金429120元、174150元。

    安徽消保委认为,二人隐瞒事实真相,明知所售白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对外予以销售,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条款规定,二人应在安徽省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分别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金429120元、174150元。


 
责任编辑:天长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