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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砍伐林木 退赃又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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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9-16 08:27:33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天长法院宣判一起盗伐林木案,被告人王某犯盗伐林木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91025日,被告人王某在未获得林木承包经营管理人张某同意又未取得木林采伐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8棵杨树,卖得钱款1200元。当日,天长市森林派出所民警接到举报,出警调查后,责令王某停止盗伐行为。次日,王某不听森林派出所民警警告,故伎重施,又擅自砍伐7棵杨树,卖得钱款800元。

    201911月,被告人王某接森林派出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退出违法所得2000元。被告人王某被天长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经该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室鉴定,被砍伐树木的立木蓄积为3.019立方米。

    天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并退出违法所得,综合该案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天长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