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天长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劣迹斑斑”的被告人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非法所得退还被害人,并没收作案工具。
2005年至2019年,黄某因犯抢夺罪、盗窃罪,7次被判刑。2019年3月5日,黄某刑满释放。出狱后仍不思悔改,再次干起了“老本行”。黄某采取翻墙、撬窗等方式,在江苏南京、仪征、安徽天长三地流窜作案。第一次盗窃未遂,第二次黄某窃得茅台酒4瓶,第三次入室行窃时,黄某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被抓时距黄某出狱仅41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且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黄某有犯罪前科、作案时采取破坏性手段以及流窜作案等情节,酌情从重处罚;黄某有两起盗窃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综合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