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你当庭删除关键证据,情节恶劣,且拒不悔过,已构成妨害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给予你拘留十五日、罚款2万元的处罚,现向你送达处罚决定书。” 2020年8月28日,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单斌法官向被告高某宣读了处罚决定书,高某表示将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罚款。高某在庭审中不顾法官提醒,当庭擅自删除作为关键证据的微信聊天记录,后拒不来院接受处罚的行为受到应有惩罚。
高某长期通过微信朋友圈、熟人等方式宣称自己手中有一批过滤性能90%以上的熔喷布可以出售。疫情期间,原告安徽某日用品有限公司(下称日用品公司)正急需这一物资,经熟人介绍,与高某取得联系,并委托第三人单某从高某处购买熔喷布。单、高二人通过微信聊天对熔喷布过滤性能、数量、价格等作出了明确约定,双方依约完成了交易。后经质检,涉案熔喷布质量不合格。日用品公司要求高某全额返还货款,一直无果,遂将其诉至法院。
为查明案件事实,单斌两次公开组织庭审。6月24日,第二次庭审的质证环节,第三人单某提交了其与高某微信聊天记录,因该份证据对认定本案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至关重要,高某代理人要求通过单某手机查看微信聊天记录。单斌同意并提醒高某仅可查看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切勿作出删除微信聊天记录的违法行为,同时强调庭审全程视频录音录像。然而高某拿到手机,短暂翻阅后,即着手删除二人全部聊天记录并删除好友。
单斌质问高某是否删除证据,高某回复“我不清楚”,单斌当庭予以训诫。被告代理人表示承认高某删除聊天记录的事实,认可已打印出来的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并代表高某向法庭和第三人道歉。
庭审结束后,单斌多次通知高某前来接受法律制裁,高某选择一躲再躲。8月28日,单斌再次打电话告知其代理人,若再不接受处罚,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迫于法律威慑,高某才来到法院接受处罚,于是出现开头一幕。受疫情影响,对高某的拘留将暂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