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长法院执行法官成功执结一起林业行政处罚罚款案,被执行人李某主动缴纳罚款4333.65元。
2017年6月,该市森林派出所民警发现杨村镇某社区有人占用林地并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调查,村民李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下,擅自开挖水塘用于水产养殖,涉案地块面积为0.95亩。李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该市林业局于2017年7月21日对李某作出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李某缴纳罚款6333.65元,且要求其在2017年12月底前恢复林地的原状。李某在规定时限内缴纳罚款2000元,剩余罚款一直未缴纳,且未对改变的林地恢复原状。经林业部门催告,李某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该市林业局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该案经行政非诉审查,符合法律规定,遂移交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查看卷宗发现案情并不复杂,便打电话联系李某,发现李某态度诚恳,经反复释法明理,李某同意缴纳罚款,同时提出因梅雨季节导致塘中大量积水,排出需要时间,申请延期恢复,得到林业部门认可。李某缴纳罚款后,该案告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