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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法院:随意殴打他人 赔钱又失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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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姜宏乔  发布时间:2020-06-23 08:11:58 打印 字号: | |

    逞强耍横、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赔钱又失“自由”。近日,天长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20197219时许,被告人徐某与戴某(同行人员)到黎某家找黎某,黎某不愿出去,徐某便无故殴打黎某,造成其右额颞部软组织挫伤。两小时后,徐某与戴某来到张某家找人,在张某家,徐某又无故殴打现场人员岑某,造成岑某受伤。经鉴定,岑某系右耳廓创伤,属轻微伤,胸部多处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事后,徐某赔偿岑某9000元。

    被告人徐某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刑律。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天长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