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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弓打鸟 犯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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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姜宏乔  发布时间:2020-06-20 08:05:42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天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邓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没收作案工具。

    法院审理查明:201912月某天夜晚,被告人邓某驾驶摩托车携带弹弓、钢珠、夜间照明灯等捕猎工具,行驶至该市石梁镇古庵村的一处竹林,采取先用夜间照明头灯照射,后用弹弓瞄准,钢珠射击的方式猎捕鸟类。当晚,邓某用此方式非法捕猎鸟类4只,在回家途中被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4只鸟均为珠颈斑鸠,属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邓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法官提醒:20202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明确规定,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违反的,加重处罚。广大市民应严格遵守《决定》,切莫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否则触犯法律,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责任编辑:天长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