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从中抽利,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开设流动赌场,妄图逃避法律制裁,最终却身陷囹圄。4月30日,天长法院公开宣判,杨某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6月至7月11日,杨某和金某(另案处理)合谋开设流动赌场,明确分工,商定获利按比例分成。先后在天长市铜城镇选择位置偏远的10余户居民住所,设置流动赌博场所20余场,每场组织数十人,使用 “推牛牛”的方式赌博,每场赌资达数十万元,并按庄家赢钱数额的10%抽头。其间,经杨某、金某安排,李某等9人(均另案处理)负责流动赌场采点、发送定位、站岗望风、车辆接送参赌人员。杨某共分得抽头资金2万余元。案发后,杨某退出全部非法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及工具供他人进行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杨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杨某认罪认罚,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