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长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驾驶员操作不当造成乘客受伤,乘客要求赔偿的民事案件。
2016年11月7日清晨,天长市万寿镇老汉翁某乘坐天长—万寿班线的客车到天长市区,并支付了车费。7时30分左右,车辆行驶到市区时,因路面不平,驾驶员未及时减速,车辆突然发生颠簸,将老汉从座位上弹起并跌倒在座位上,老汉当即不能动弹。车辆到站后,老汉被亲属送往医院就医,医院诊断伤情为第二腰椎压缩性骨折,住院治疗24天,医疗费4388.86元。出院后,老汉要求公交公司赔偿,但驾驶员、车辆实际车主、登记车主三方互相推诿,一直无人落实。无奈,老汉只得以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向天长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翁某支付车费后乘坐登记车主为某运输公司的班车,与某运输公司形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某运输公司作为承运人,将乘客翁某安全送达目的地,是其法定义务。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翁某因客车驾驶员操作不当受伤,某运输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天长法院判决某运输公司赔偿翁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8168.86元。
判决后,某运输公司未上诉,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