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定的鹅苗,受疫情影响,成本全面涨价,按约履行,卖家亏损太多,不按约履行,又造成买方损失。买卖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3月30日,天长法院铜城法庭法官吴文华调成了这样一起矛盾纠纷,卖方赔款5000元,买方撤诉。
2月15日,樊某在王某处预定鹅苗2000只,每只3.5元,并支付定金500元,王某出具收条一张,双方约定2月19日交付鹅苗。樊某按约前去提鹅苗,但受疫情影响,王某没能买到鹅蛋,无法孵化鹅苗,便协商延期再提。当樊某再次来提鹅苗时,王某却犯了难,与王某约定在先,不交付,樊某有损失;交付,自己则亏损1.4万元。为此,两人发生争执。3月12日,樊某一纸诉状,将王某诉至法院。
该案由吴文华处理。吴文华电话通知双方前来调解,做双方劝说工作,王某违约在先,理应支付赔偿金,但违约是因疫情而起,是“天灾”并非“人祸”,樊某应给予理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王某赔偿损失5000元,樊某当庭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