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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见证人” 一字之差法律后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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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1-19 08:31:11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天长法院南郊法庭审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原被告为一张欠条上的“签名”争执不休,事出何因?

  原来,2014年,王某与许某签订一份《粉刷工程合同》,经结算,许某欠王某工程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王某多次催要,许某仅还款3000元,余款至今未付,无奈,王某于2019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王某出示一张有许某签字确认的欠条,欠条最后一行有许某儿子的签名,王某提出许某儿子应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许某提出,其子是作为见证人签字,并非保证人。为此,双方争执不下。鉴于王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许某儿子为保证人,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承担保证责任,或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该院认定许某儿子不承担保证责任,作出判令许某三十日内给付工程款14.7万元的判决。

  主审法官江立龙提醒:借条上不同的签名具有不同的性质,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必须谨慎对待。如需签名,一定要写明是保证人还是见证人,以免“吃大亏”。

责任编辑:天长市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