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天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被告人盛某涉嫌抢劫罪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8月15日21:00,被告人盛某驾车行至该市汊涧镇某处,发现晚归刘某(女)手拎东西,遂步行尾随,抢夺刘某手中物品,遭到刘某激烈反抗,并大声呼救,盛某未得逞,逃离现场。8月31日21:40,盛某采取上述方法尾随唐某(女),趁其不备,夺走手包后逃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法律,且盛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目前仍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并对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同时就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发表了意见。法庭将依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择期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