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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公司财务被拒 主张股东知情权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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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6-26 09:50:20 打印 字号: | |

6月19日,天长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妻子起诉丈夫公司,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的公司纠纷案件,妻子获得法院支持。

2013年9月,叶某、徐某夫妻二人注册成立一家电器销售公司,注册资本5万元,二人各持公司60%和40%股份,分任公司监事、执行董事。2016年元月,叶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7月,叶某撤回离婚起诉。期间,叶某向徐某及公司发出股东知情权通知书,要求提供自成立以来的财务账册等材料。徐某及公司一直未给予答复。无奈,叶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电器销售公司是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叶某是公司股东之一,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规范。知情权是股东权利的重要内容,且《公司法》有明文规定。对叶某要求公司提供财务账册供其查阅的诉讼请求,系原告用语不规范,财务账册与会计账薄系同一概念,在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查阅范围内。因此,作为公司股东,叶某以了解公司经营状况为由要求公司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薄供其查阅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当予以支持。该公司提出,叶某为了离婚诉讼要求查阅会计账薄,其目的不正当的意见,因该公司未提供查阅行为存在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证据,法院不予采纳。遂依照《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判决该电器销售公司在十日内提供公司自成立以来到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薄供叶某查阅;上述材料由叶某在公司正常营业时间、营业场所内查阅,查阅时间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责任编辑:天长市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