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因买房面积“缩水”而引发的纠纷。原来原告杨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142平米的商品房一套,并约定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小于3%时,差额房价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
后买受人发现合同约定建筑面积比产权登记建筑面积相差3.2平方米,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误差房款,法院支持原告诉求,经调解被告返还原告商品房面积误差房价款113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