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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商欠债不还 业主无故被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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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5-09 17:09:07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天长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排除妨碍纠纷,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返还财产。

蔡某与2015年10月侵占了天长市林业局一间房屋,林业局多次要求其搬出,但蔡某以当时承建该房屋的田某向其借款至今未还为由,拒绝搬出侵占的房屋。林业局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被告辩称侵占的房屋系案外人田某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案外人田某欠蔡某借款系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故法院判决蔡某将侵占的房屋返还给原告。

责任编辑:天长市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