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淮北市杜集区矿山集王女士2013年11月经媒人介绍与李某相识,同年12月王女士与李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李某按照本地风俗给付王女士近6万元彩礼,登记后王女士在李某家共同生活八天,后王女士因工作和性格不合方面的原因与李某产生一些矛盾,王女士便回娘家不归。李某及其父母多次接王女士回家均无果。眼看二人日子实在无法继续过下去,李某一纸诉状将李女士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王女士返还彩礼。日前,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纠纷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缺乏沟通,未能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双方均未能正确处理婚姻生活中出现问题、积极修复夫妻感情,持续分居近二年,经调解和好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婚前彩礼的给付导致原告生活较为困难,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具体返还彩礼的数额,综合考虑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短、部分彩礼已花费及双方分手原因等因素,酌情确定为3万元。遂依法判决:准许李某与被告王女士离婚;王女士返还李某彩礼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