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已入刑三年,但仍有人管不住自己的嘴,任性喝酒驾驶机动车辆,存在侥幸心理,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
6月10日,天长法院刑事审判庭集中宣判了三起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被告人师某某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与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75.59 mg/100ml。被告人闫某某、倪某某分别在酒后驾驶汽车被交警上路检查逮个正着,经司法鉴定两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分别达到190.29mg/100ml、168.43 mg/100ml。法律规定驾驶员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乙醇含量达到80mg/100ml即构成危险驾驶罪。据此,三被告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拘役1-2个月并处罚金3000-5000元不等。
宣判后,三被告人均当庭表示不上诉。师某某后悔说道:“这次的教训太深刻了,醉驾害人害己,以后坚决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