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天长法院执行法官王俊收到一份迟来的“证明”:“我公司收到张某执行款17.8万元,特此证明该案款已全部到位”。他百感交集:“1996年的案件,今天终于了结!”。
1995年10月7日,天长市燃料公司(后改制为天然商贸有限公司,下称燃料公司)向张某提供煤炭总价338003元,除前后两次支付货款9万元外,张某余款一直未付,后引发诉讼。天长法院判处张某给付货款248003元,并支付同期银行利息及承担案件受理费。张某给付9万元后,仍有158003元货款及银行利息未给付。
1996年7月29日,燃料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张某常住南京市茶亭村,第一任执行法官陈刚除查封、扣押一辆老旧的桑塔纳牌轿车外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
1998年第二任执行法官宋培祥“接棒”,将该案委托给南京建邺区法院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委托法院建议中止执行,天长法院根据建议作出中止执行裁定。至此,该案陷入执行僵局。
2014年该案出现转机,申请人获悉张某在上海市奉贤区先后注册成立两家公司,遂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第三任执行法官王俊接力,赴上海冻结了张某两公司基本账户,促使张某主动露面,7月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0月23日给付了余款及利息、诉讼费。至此,该案在三任执行法官不懈努力下,历经18年,跨安徽、南京、上海三省市,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