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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于履行义务 出租人索赔车辆灭失损失遭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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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12-17 14:27:02 打印 字号: | |

车辆租赁有风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出租人和承租人均应积极采取措施,力争降低损失,否则,只能两败俱伤。日前,天长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事故发生后出租人、承租人互相推诿而引发的汽车租赁合同纠纷案,最终以出租人怠于履行义务而败诉。

2013年5月,杨某将一辆思域牌轿车出租给康某使用,双方约定:车辆借用费一日220元,如车辆灭失,康某按车辆价格15万元予以赔偿。后康某将该车交由他人驾驶,发生了交通事故,该车驾驶员弃车逃逸,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人员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该车驾驶员负事故全责。因公安机关一直未能抓获肇事驾驶员,而杨某和康某又对车辆取回事宜互相推诿,致使该事故车至今被扣押在公安机关。2014年4月,杨某一纸诉状将康某告上法庭,要求康某赔偿车辆灭失损失15万元并支付租金6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康某间的汽车租赁关系合法有效。租赁期满,承租人负有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并支付租金的义务。现该车辆被扣,并非灭失,因此康某赔偿15万元的条件尚未成就。另查明事故发生后,双方均不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理车辆取回手续,导致车损无法确定。据此,法院判决康某支付车辆租金16720元,驳回杨某要求赔偿车辆灭失损失15万元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天长市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