膝下五子女 老人谁来养
——法在身边,走进法律援助
案情简介
新年伊始,一位老人拄着拐杖来到了天长市法律援助中心的便民接待室,中心工作人员见状忙迎了上去,还没有来得及安排老人坐下,哪料到老人扑通一声跪在了工作人员面前,工作人员连忙将老人扶起、让座、倒茶稳定情绪。待老人心情平复后,向工作人员诉说家里的情况。原来,老人家住在本市集镇上,老伴因体弱多病早已离开人世,今年88岁的他,有五个子女,其中大女儿、二儿子均在外地工作,其余子女均在本市工作、生活。老人曾努力让有固定工作的三个儿女负担自己的生活,但大儿子以父亲早年对自己未尽抚养责任,对子女不公平对待未得到任何财产分配为由,拒绝照顾老人。二儿子以在外地工作,对老家的情况不了解,在分配家庭财产问题上产生一定的矛盾,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付老人生活费。大女儿以父亲对儿子心重,对她们关心不够,表示儿子应多尽义务,如今他们都不照顾老人,女儿就更无力负担。就这样老人的晚年生活没有着落,自己联系了一家老年公寓,靠身上仅有的一点积蓄维持生活,眼下积蓄将用完,已无法支付老年公寓的生活费用,没有一个子女愿意收留老人。通过和老人沟通,老人表示自己仍想到市区老年公寓生活,但苦于没有生活来源,故来求助。
办理经过
了解情况后,援助中心决定起用绿色通道,为老人减免了一切手续,立即提供法律援助。为使老人的问题能得到及时的解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市法律援助中心尝试通过调解途径解决矛盾,主任协助一名中心律师,第一时间与老人的子女取得了联系,进行了调解。但接下来的调解让中心人员费尽了脑筋。大儿子表示,自己家庭经济不宽裕,还有子女没有结婚,没有赡养老人的条件,老二条件好点,找老二去赡养;二儿子表示,早年与父亲有房产纠纷闹得不愉快,双方早就不往来,况且自己在外地工作也不容易,结婚后又刚买了房子,房子还是按揭的,目前没有能力赡养老人,老人可以到自己这边来住,这样也能省点钱,反正要钱是没有;大女儿表示,老人早年对几个子女不好,现在自己和老伴均已退休在家,两人的退休金不高,并且两人身体都不好,常年需要治疗、吃药,也没有赡养能力;另外两个女儿的回答更是让人灰心,一个女儿自己生活都有困难,另一个女儿下岗在家、没有生活来源,夫妻关系也闹得紧张,话说得非常凄惨。
情况反馈给老人后,老人表示,自己年纪大了,活不了几年,到外地随二儿子生活,路途遥远、人生地不熟,生活不方便,也不符合实际,自己还是在养老院生活的好,养老院人多也能有个聊天的人,又有专人照顾。除了两个小女儿外,其余的子女均在单位上班,虽然经济都不算太富裕,但赡养老人的能力还是有的。
中心人员来到大儿子家,两次进行了调解,调解的结果还是不欢而散,和二儿子约谈后,也是没有结果。无奈之下,承办律师代理老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同时尊重老人的意愿,放弃了向两个小女儿要求赡养的权利。
办理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三个子女每人每月向老人支付赡养费200元。一审判决后,三个子女不服,均提起了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判决后,为使三个子女能尽快的履行义务,中心主任与承办律师,驱车千里来到二儿子所在地,与二儿子再次进行了谈心,要求二儿子摒弃前嫌、善待自己的老父亲。经过沟通,二儿子被中心工作人员的一番苦心深受感动,表示一定会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不仅如此,二儿子还表示自己和大姐的感情非常好,大姐的工作由他去做,赡养费也没有问题。依照承诺二儿子和大女儿均按判决书的规定在履行赡养义务,按月将钱汇到老人的银行存折上。但大儿子经过沟通后,始终未能按期给付赡养费,每过一段时间,老人就要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评议
1、这起赡养案件,之所以应该是一起事实较为清楚的案件,通过调解、诉讼以致进入执行程序。其一是家庭成员关系由于历史的原因,以致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着较深的矛盾;其二是兄弟姊妹之间由于历史的原因分歧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三是对相关法律知识了解较少,不能求大同存小异,为年迈的父母考虑,一未追究过去父母应该为子女作出多大的贡献。导致家庭成员之间各执一词,不撞南墙不回头,甚至还有撞了南墙也不回头的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仅仅是法律规定的底线,但如果我们失去了良知,连法律的最底线都做不到,我们如何去教育自己的子女。每一个人都要有年老的时候,让老人活得有尊严、老年生活有质量,是每一个为人子女的人都要去思考的问题,在我们还小的时候,父母养育了我们,教育了我们,今天,我们的父母年老了,我们善待他们了吗?他们的每一天过得快乐吗?
3、在我国将进入老年化的社会,有成千上万的老年人需要家庭和子女去关爱,需要社会去关注,我们呼吁做儿女的应该善待老人,百爱孝为先,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全社会也应把关爱老人作为弘扬正气,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来抓,把我国的传统美德发扬光大。
天长市法律援助中心供稿
二○一三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