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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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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3-28 16:24:26 打印 字号: | |

 

被树砸伤难维权 法援讨回救命钱

 

天长市司法局 陈刚

一、[案由]

徐得宏与张勤生、何修江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二、[案情介绍]

2012年10月14日上午9时许,受援人徐得宏乘坐何修江驾驶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行至天长市金集镇益民村尧塘队路段时,因张勤生在路边锯树且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导致被锯断的树木倒下将徐得宏砸伤。2012年10月19日,张勤生到天长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报案,因该事故系现场自行撤离5日后报警,已无事故现场,三方当事人各执一词,该事故无法查证认定责任。

事故发生后,徐得宏被送至天长市人民医院治疗,因伤情严重,2012年10月14日22时,徐得宏转院至南京市鼓楼医院住院治疗10天,诊断为:1、多发性创伤①外伤性脾破裂;②双侧血气胸;③双侧多发性肋骨骨折;④外伤性蛛血;⑤左顶部硬膜下血肿;⑥颅骨骨折;⑦左颞顶部帽状血下肿;⑧骨椎骨折;⑨双侧肩胛骨骨折、左锁骨骨折;⑩胸骨骨折;2、肺挫伤;3、肺部感染;4、截瘫。期间进行了脾切除和剖胸探查两项手术。

2012年10月23日,徐得宏转至天长市人民医院继续治疗16天,后因无法支付医药费,徐得宏被迫回到家中等待治疗。徐得宏家属多次要求张勤生、何修江支付医药费用,张、何二人均认为责任在对方,张勤生支付9万元医疗费后拒绝支付后续任何费用。因徐得宏在家期间生命体征持续下降,其家属无奈上访,2012年11月19日,天长市有关部门将徐得宏送至天长市中医院治疗31天。2012年12月18日,徐得宏因无法支付后续医疗费用,被迫第二次出院回家。出院后,徐得宏体征表现为双侧肺炎,腰椎截瘫,骶尾部褥疮,其中褥疮面积为14cm×21cm,经医院评估褥疮植皮修补费用需15万。

三、[本案难点]

1、案件赔偿数额巨大,达到1176720元,张勤生、何修江系农民是否具有赔付能力;

2、案件诉讼费为15386元,徐得宏家庭已难以支付;

3、徐得宏身体状况要求迅速取得赔偿款,进行后续治疗;

4、徐得宏伤残等级及护理期、营养期、误工期确定;

5、本次事故责任的划分。

四、[承办经过]

受援人徐得宏,男,57岁,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家庭成员共有5人,徐得宏的劳动收入是家庭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现徐得宏在住院期间,家庭已支付10万元医药费,其中一半费用均向亲戚朋友借得。一个农民家庭,被一场事故彻底压垮,成为一般贫困者。面对后续高昂的医疗费用,徐得宏家属无奈继续上访,要求张勤生、何修江支付医疗费。

天长市法律援助中心在了解该情况后,主动与徐得宏的女儿徐宏琴联系,为徐得宏办理了法律援助,以启动诉讼程序。经天长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本案由金集镇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共同作为徐得宏案件的具体承办人。接到指派后,承办人立即走访了案件当事人和事发现场,调查收集各类证据材料17项。

2013年1月24日,经徐得宏同意,正式向天长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勤生、何修江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1176720元。案件诉讼费为15386元,针对徐得宏家庭经济困难,经过天长市法律援助中心协调,为徐得宏办理了诉讼费免交手续。2013年1月31日,为徐得宏申请了伤残等级、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鉴定,2013年2月19日,经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鉴定:(一)伤残等级属于一级伤残;(二)误工期、护理期自受伤之日至评残前一日止,营养期为120日;(三)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

2013年2月27日上午,天长市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作为原告徐得宏的委托代理人,承办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1、本案责任划分。被告张勤生是伐树者,其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何修江系摩托车驾驶者,在本案中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原告徐得宏在本案中无责任;2、经司法鉴定,本案的误工期确定为125日、营养期为120日、护理期为20年、精神抚慰金8万元。上述意见均得到法庭支持;3、本案标的额为1176720元,考虑到原告徐得宏身体急需后续费用治疗和二被告均系农民的赔付能力,同意法庭调解。

五、[承办结果]

经过3次艰难庭审调解,原告徐得宏与被告张勤生、何修江最终达成赔偿协议,除去先前双方支付的医疗费外,被告张勤生再赔偿原告徐得宏各种费用280000元;被告何修江赔偿徐得宏各项费用5000元。2013年3月19日晚,承办人将该案28万元赔偿送至徐得宏手中,嘱托徐得宏家属要利用好这笔救命钱,并拒绝了要向我表示感谢的3000元。同时向他们宣传了法律援助知识,告诉他们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是民生工程。至此本案件办结,受援人对本案的办理结果十分满意。

六、[办案心得]

该案件是一起涉农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案情复杂,索赔数额巨大。作为承办人我主要从三方面着手,最终让案件达到预期效果:一是认真研究分析案件。详细了解案件发生的原因和各方经济状况,及时调整诉讼标的,最大程度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二是多方沟通,促进案结事了。在办理案件时,我及时将案件办理情况与原告进行沟通听取意见,用法与情同时感化被告,顺利落实赔偿费用。三是尽职尽责,提升法援影响力。作为法律援助自愿者,承办人时刻遵循法援工作纪律,对受援案件尽心尽力,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杜绝受援人的任何物质感谢,通过以案宣传法律援助政策。在当下涉农纠纷中,要大了宣传法律援助知识,提高法律援助力度,依法维护农村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天长市法院管理员